文章详情

钦州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竞争性选岗安置办法

08-23     浏览量:40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为依据,按照“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性选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和“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

(四)坚持把岗位安排同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符合在钦州市市直单位和市辖城区计划分配的团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

四、核定岗位(单位)

(一)团职干部

团职干部核定岗位(单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并结合军转干部个人特长、安置意向提出相应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报市委审定。

(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的岗位(单位)核定,由市编办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安置数1︰1.5的比例提供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可用编制,市军转办根据提供的可用编制单位拟制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

五、竞争选岗办法

(一)考试

1、团职干部

采取面试的方式,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通过无领导小组讨论形式,由军转干部对给予的题目进行答辩,考官打分,总分100分。

2、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市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公文和计算机基础知识等,总分100分。

(二)考核

主要根据军转干部在部队的军龄、职级、任职年限、军(警)衔、学历学位、参战经历、奖惩、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时间、伤残等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驻钦州部队政治部门根据档案记载以及与档案材料相对应的部队军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证件、证书、证章,按照“基本素质”、“综合表现”和“政策照顾”三部分进行量化赋分。考核截止日期为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

1、基本素质分

(1)军龄:服役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按0.5分计算。地方院校毕业直接入伍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2)职级:以批准转业时取得的职级为准。正排级(技术十四级)计3分;副连级(技术十三级)计6分;正连级(技术十二级)计8分;副营级(技术十一级)计11分;正营级(技术十级)计13分。担任连营主官的另加3分;担任连营级领导职务的另加1分。副团级(技术九级)计16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正团级(技术八级)计18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副师级(技术七级)计21分。

(3)任职年限:任现职满一年的计1分,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按0.5分计算。

(4)军(警)衔:以批准转业时所授衔级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警)衔每满一年计0.5分,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按0.25分计算。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警)衔级别计分。

(5)学历学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位、学历,高中(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本科计5分;大学本科并取得相应学士学位的计6分;大学本科并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的计7分、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的计7分;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取得相应硕士学位的计8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以上学历、学位计分均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累计计分。

2、综合表现分

(1)参战加分:有作战经历(边境自卫反击战、平暴、反恐、国际维和)的计10分,有非战争军事行动经历(国家层面以上的军事演习、海上护航、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及其它特大自然灾害)的计5分。

(2)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大军区、军兵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计4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3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计2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计3分。

同一等次奖项每增加一次按该等次奖项分值的20%累计。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奖项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战功按上述标准相应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3)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0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

不同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能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

3、政策照顾分

(1)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不满十年按每年0.5分计算,满十年计6分,满10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此项计分最高不超过15分。

(2)伤残加分:因战致残的加10分;因公致残的加5分。

(三)计分排序

1、计分工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军转办牵头负责,按照团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两类进行。其中,团职干部总分为:面试成绩加量化考核得分;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总分为:笔试成绩加量化考核得分。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军转办分别汇总计分情况并进行排序。分数相同的,逐次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长短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计分排序情况向军转干部本人通报,若有异议,团职干部可向市委组织部、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可向市军转办提出申请复核。

(四)选岗定位

1、团职干部

(1)市委组织部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顺序,组织各军转干部开展选岗工作,并对选岗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市委组织部将选岗结果形成安置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后,办理相关任职和提名任职手续。

(2)军转干部放弃选择岗位(单位)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选择之后的剩余岗位(单位)范围内指令性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2、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1)市军转办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顺序,组织各军转干部按照公布的岗位(单位)进行选岗,并对选岗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市军转办根据选岗情况形成安置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批。

(2)对参加考试考核后自愿放弃市直单位或考试考核后不参加选岗的军转干部,按政策下达其入伍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对参加考试考核并选择公检法系统及有关部门特殊岗位后,经审查或考试未达到该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的,在剩余岗位范围内指令性安置或按政策下达其入伍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六、组织纪律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采取竞争性选岗办法安置,是我市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改革举措,直接关系到军转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各单位对军转人才的合理使用,关系到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市委组织部按照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团职干部安置工作;市军转办把好政策关、审查好档案,并将所需计划安置数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名义报送市编办,并严格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市编办根据可用编制和军转干部情况,做好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可用编制的提供工作。

(二)严格执行军转安置计划,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市委组织部和市军转办按程序安置的军转干部,无需征求可用编制单位意见,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提供岗位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下达年度安置计划中的随军随调家属,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

(二)按政策下达县(区)安置的,由县(区)视情参照本办法或按照指令性安置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全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自治区有关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下发的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规定)为准,并据此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相关推荐